客家雜誌220期社論

共同催生《客家基本法》

 

香港人要有保障與發展,香港早已有《香港基本法》;臺灣原住民族要有保障與發展,臺灣已有《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我們客家要有保障與發展,臺灣也應早日制定《客家基本法》。

客家族群在臺灣要有保障與永續發展,其發展策略有上策、中策、下策三種。上策就是在「憲法層次」,應主張在臺灣憲法中增訂「多元族群共治專章」。不但要增訂母語條款,而且要爭取與其他族群共同治理臺灣,讓臺灣客家族群的基本權益也能獲得確切的保障與發展。

中策就是制定《客家基本法》。這是現階段行政院客委會主動規劃與提出的重大客家政策。《客家基本法》是特別法,是處理臺灣客家事務的法源依據;猶如《客家憲法》,是客家的根本大法,是客家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政府推動臺灣客家發展的法寶,是搶救臺灣客家文化的萬靈丹、特效藥。因此,我們必須特別重視它在制定《客家基本法》的過程中,大家要集思廣慮共同參與,進而再研制相關配套法規,以利傳承與發揚臺灣客家文化。

下策就是在臺灣憲法中增訂「母語條款」,制定《國家語言平等法》等相關法律,且調整國家語言政策。即在未來的五年內,若臺灣的政治發展確實無法大幅度地修憲,則第一在「憲法層次」至少應爭取到在臺灣憲法中增訂「母語條款」,以利保障到包括臺灣客家族群所最需要的客家語在內的臺灣母語;第二在「法律層次」,至少應制定合乎法理情,且臺灣客家族群能接受的《國家語言平等法》等相關法律;第三在「政策層次」,必須調整現階段國家語言政策,至少要讓臺灣客家母語得以傳承與發揚,且重視到客家人應有的尊嚴與基本權益。

2008年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黃主任委員玉振上任後,主動積極推動研制《客家基本法》,誠屬可喜可賀之事,吾人應給予高度肯定,並有所期待。基本上,吾人認為:近幾年內,馬英九執政時期較無可能推動修憲;若能制定《客家基本法》,亦可視為功德一件。惟未來所制定的《客家基本法》,其基本內容不但不能比不上已與世界接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且應超越而獨樹一格,要有創新想法與作法,始不愧為世界上首創的、唯一的《客家基本法》,進而成為典範型的《客家基本法》。換言之,我們既然決定要制定一部《客家基本法》,要做就要做得像樣、做得好,否則寧缺勿濫,不如不做或不要急著做。

研制《客家基本法》(草案),應採兩種途徑發展:一為官方版的《客家基本法》(草案),已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動積極推動中;二為民間版的《客家基本法》(草案),正由臺灣客家界有志之士逐步廣邀學者專家、客家菁英共同研制《客家基本法》,兩種力量(官方力量與民間力量)結合在一起,共同催生《客家基本法》,以利研定出一部優質的《客家基本法》。

關於《客家基本法》的主要內容,吾人認為至少應包括下列重點:多元族群共治、母語條款、文化權(包含文化發展、語言權、媒體權)、自治權(文化自治區)、政治參與權、族群關係(包含雙語教育、族群交流)等。

研制《客家基本法》,對於客家界是一件大事,對於整個臺灣發展而言也是一件新鮮事,會有不同聲音。首先,我們必須成立專責智庫與執行團隊,要有戰略與戰術考量,且最需要高度重視戰略的規劃與運用。其次,官方力量與民間力量要結合,在朝力量與在野力量也要結合,客家須團結,團結真有力。再者,正式管道協商與非正式管道協商要雙管齊下,增加實際效益。最後,就是要緊抓此一千載難逢的契機,在2008年底立法通過《客家基本法》,以利臺灣客家永續發展,為臺灣客家再創高峰,且有利於整體臺灣永續發展。(2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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