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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雜誌230期社論

客家電視應回歸公共電視法

 

今年是客家電視成立6週年慶,客家電視努力經營已成功推出「客氣麼介啊」、「奧林P客」、「日頭下 月光光」、「大將徐磅興」、「村民大會」、「客家新聞雜誌」、「遊客家 搞科學」、「鬧熱打擂臺」、「鄉音鄉情」、「客家新聞」、「十分客家」、「快樂來唱歌」、「風神舞台」、「ㄤ牯ㄤ牯咕咕咕」、「客話英文大家講」…等優質節目,又年年榮獲客家新聞獎,「看客家電視的孩子不會變壞」已漸漸形成觀眾的印象,此等優良成果,值得450萬客家鄉親起立向客家電視全體工作人員致敬。然而在客語快要斷氣的今天,客家電視節目好還要更好!客家電視回歸公共電視法就是邁向更好的方式之ㄧ!
回想客家電視台92年7月1日成立後,初期以招標方式,先後由台視、東森電視得標經營,後因立法院推動黨政軍退出媒體,並基於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提升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追求優質傳播文化之考量,乃於「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中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
為符合此法條之規定,公共電視與華視於95年7月1日合組「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簡稱:公廣集團」,客家電視台、原住民電視台、台灣宏觀電視也於96年1月1日正式加入公廣集團,公廣集團自此接手客家、原民兩電視台之製播、營運、人才培育,與節目品質強化。
客家電視既然依法於96年1月1日正式加入公廣集團,則其預算編列、支出、經營、管理、人事、會計…等營運事務自應回歸公共電視法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統籌處理,並與行政院客委會之預算、業務切割,但實務上客家電視的預算仍由行政院客委會編列以招標方式辦理,此不僅不符合「公共電視法」的精神,也形成客家電視經營權在公廣集團,預算權在行政院客委會,經費審核權在立法院的奇特現象,造成客家電視定位不明,缺乏100%法人地位,不利永續經營。其次,客家電視預算佔行政院客委會總預算三分之一,排擠行政院客委會其他迫切事項之預算。
綜觀「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和公共電視法第11條:「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第27條規定:「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第36條:「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七、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第37條:「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的規定,再再顯示公共電視公共化的優良精神,今天客家電視既然屬於公廣集團旗下一員,自應有獨立於行政院客委會以外的合理預算權、決算權,以完成 100%公共化,方符法治,而非目前的「局部公共化」。
其次,公共電視屬於全國國民共同公有,節目內容皆有中文字幕,任何人皆可收看。因此,無論是否有客委會存在,客家電視的預算本應像「公共電視」一樣,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經費中編列與支出,倘基金不足,也該由公共電視之主管機關新聞局編列預算捐贈給公視基金會,而非由無權無責管理公視的行政院客委會編列預算,況且行政院客委會也不是公廣集團的主管機關。
再者,行政院客委會有諸多急迫性業務等候推動,但客委會96年全年15億預算中,客家電視經費即佔去4.4億元,若再扣除客家硬體建設之4億元,實際上直接用於客家語言和文化復育之經費僅有6億6000萬,平均每人每年分配金額僅189元;若將客家電視經費4.4億和英國威爾斯語電視台每年有台幣40億元預算相比較,客家電視經費明顯過於「克勤克儉」。
今日倘回歸公共電視法,將客家電視經費改由公共電視主管機關新聞局依公共電視法第28條編列預算捐贈給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再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統籌分配經費給客家電視,則行政院客委會原本支應客家電視之4.4億元可合法轉用於客家語言和文化之復育,配合客家電視優質節目,可提振客語和客家文化復興的效果。
客家電視若完成100%公共化,有其正面效益。因為公廣集團的成員皆受公共電視法的規範,必需製播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康之節目,致力提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此等無形之公共效益,可大大吸引觀眾收看,擴大客語和客家文化成功推廣速度。事實證明,客家電視還沒加入公廣集團之前,獲得金鐘獎入圍僅2到3項,但自從由公廣集團經營後,97年入圍金鐘獎高達23項,且獲得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兒少優質節目推薦,此優良成果也持續進步中。此外,部分人士有意無意之間,會以商業電視台之經營利潤來修理「客家電視台沒賺錢」,但客家電視台自始即屬全民共同公有之非營利性公益電視台,當完成100%公共化之後,必須受到公共電視法法第41條:「電台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之約束,從而可洗刷「沒賺錢」的污名。
至於外界質疑「客家電視 100%公共化後,經費由誰來監督?」問題,其實無須憂慮,因為公共電視法第32條規定:「公視基金會應於事業年度終了後,製作年度業務報告書,詳列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第34條也規定:「公視基金會應將其業務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經會計師簽證備置於基金會,以供公眾查閱。」因此,客家電視100%公共化後,其預算仍可受到嚴格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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