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教育部「全國語文競賽──客家語朗讀文章」徵稿

 

一、目的:為符合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之競賽宗旨,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活化客家語學習與應用,並擴大參與對象,特舉辦「全國語文競賽──客家語朗讀文章」徵稿計畫。

二、辦理單位:

  1. 主辦單位:教育部。
  2. 協辦單位:國家教育研究院。

    三、收件及錄取公告時間:

  1. 收件時間:105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共計3個月)。
  2. 錄取公告時間: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擇期公告於本部終身教育司網站。

    四、徵選規定:

    (一)為配合全國語文競賽,投稿之客家語朗讀文章內容用字概以本部「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與《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之用字為準,音讀標注需符合「客家語拼音方案」規範。

    (二)來稿需標注客家語腔別,如:四縣腔、海陸腔、大埔腔、饒平腔、詔安腔、南四縣腔。

    (三)字數:700至900為限(含標點符號)。

    (四)如有注釋,需於文末呈現,格式為:
    [
    詞彙]
    :[音讀];[釋義]。
    例如:
    車仔:音caˊeˋ;車輛。

    (五)參選作品請繳交以下格式電子檔各1份:

    1、word檔或odf

    2、pdf

    (六)檢附聯絡資訊,含姓名、電話、郵寄地址、電子郵件信箱。

    五、徵選限制:

    (一)參選作品不得曾經獲得本部發給之各類獎項。(如:閩客語文學獎等)

    (二)參選作品不得曾與其他單位簽訂「不得用於他處」之契約。

    (三)參選作品不得有抄襲、翻譯、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四)參與徵文者需填寫未違反前兩項事項之聲明書(如附件),若於入選後始發現違反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撤銷入選資格,其已發稿費,應予繳回。

    (五)經委員評審後將依初選名單通知原作者,請其簽署著作財產授權協議書1份,如不同意簽署,則作品不予正式入選。

    (六)本部具有修改文章之權利,如不同意修改者,請勿投稿。

    六、獎勵方式:正式入選之作品,公告後將另行通知,並提供稿費每篇新臺幣900元整。

    七、收件方式:一律採電子郵件傳送至活動專屬信箱:hakka_2016@mail.naer.edu.tw

    八、如有未盡事宜,本部將另行公告。

    九、聯絡方式:

連絡人:林小姐

電話:(027740-7873

電子郵件:hayashiyu@mail.naer.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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