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雜誌219期社論

客本法 得掌聲 贏民心

鑒於客家語言和文化流失嚴重,經官、民、產、學合力搶救,雖有一定成效,但只能讓躺在「加護病房」的客家語言、客家文化繼續勉強維持微弱心跳,距離康復出院、自立生存還有一大段路要走,也因此「立法救客語」、「立法救客家」呼聲四起!尤其在行政院客委會黃主委上任後,對外宣示要制定「客家基本法(簡稱:客本法,意謂客家事務的根本大法)」,更贏得眾人的支持和掌聲!此正確的方向,等同新藥方,可讓客語、客家文化及早脫離險境,恢復健康!

然而,在面臨客家籍立委以及愛護客家的立委仍屬相對少數的困境下,要讓「客家基本法」在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首要有「感動客家但不妨礙友族(閩南、原住民、新住民、新移民)」的法條草案,根據此草案來凝聚400萬客家鄉親的共識(如:到51個客家人口達50%的客家鄉鎮市辦說明會,並由客家電視轉播),再據此共識展現高度民氣(如:鼓勵客家社團、客家領袖,客家菁英、客家鄉鎮市村里鄰長自願拜會立法院各黨團,以友善方式尋求法案支持),來喚起立法院對此高度民意之重視,方能事半功倍。

如是以觀,「客家基本法」成敗關鍵在於法條草案,而客家鄉親日思夜盼所期待的法條草案有哪些?除了馬總統競選政見所提的「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客語薪傳師」等重點業務外,也可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教育基本法、科學技術基本法、環境基本法、通訊傳播基本法所規範的法條,進一步充實「客家基本法」的內容。

舉例而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9條第2項賦予「原住民公務人員特考」法源,此法源讓原住民語言文化工作者、原住民研究所碩博士生有透過公平考試擔任正式公僕的機會,使得原住民語言、原住民文化有助於原住民之就業,當然可以讓原住民語言、文化永續流傳!因此,客家基本法也該增列:「政府應定期舉辦客家行政特考、客家行政約聘僱人員甄試等競試。各級客家事務主管機關及各機關辦理客家事物之人員出缺時,應優先透過此二競試晉用人才」條款。

其次,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8條分別規範「鄉土關懷、文化關懷」、「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進修」等事項,讓現職合格教師有法律保障工作權,無後顧之憂,而能認真安心教學。爰此,客家基本法也可增列:「現職合格教師、合格代課教師擔任客語教學者,國家應給予語言教學專業加給,其標準由教育部會商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另訂之。政府應開辦客語教學教育學程,公開甄試客家相關系所畢業生、客語教學支援教師選讀。經選讀客語教學教育學程成績合格者,具有國中、小合格正式客語教師資格。」條款。

再者,科學技術基本法第3項訂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條款」。由於客家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性、人才稀少性,為扶持客家人才、客家產業,也避免客家事務採購得標者不懂客家事務,影響品質,當然也可考慮在客家基本法訂定:「各級客家事務主管機關或各機關辦理客家事務之政府採購,得優先邀請客家學術機構、客家團體、客家專業人士、客家事業體公開議價承辦,或與其他機構合作共同投標議價,不受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規範。」

最後,環境基本法第4條規範國民有保護環境之義務。同法第34條規範「公民訴訟」。另該法第38條規範應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本此立法精神,客家基本法也可制定「家庭傳承客語條款」為:「政府應獎勵客語家庭,其辦法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會商家庭教育法主管機關訂定之。」;制定「客家事務公民訴訟條款」為:「各級客家事務主管機關,各級政府對於客家事務疏於執行、怠於執行或執行有明顯重大錯誤時,得以該管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制定「客家語言和文化採購條款」為:「各級客家事務主管機關、客家人口超過50%之鄉鎮市公所、縣市政府,每年應有一定比率之客家文化產品採購,其辦法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會商經濟部、文建會、教育部訂定之」。

制定「客家基本法」是當前最重要的核心工作,客家需要實質有用之條款,但願各界廣泛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教育基本法、科學技術基本法、環境基本法、通訊傳播基本法,多充實「客家基本法」有用、有效的內容,以最快速的方法,讓客家語言和文化早日走出加護病房,迎向健康、快樂、公益的每一天,使客家語言和文化與地球同在,並能得到掌聲!贏得民心!(2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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