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雜誌236期社論

 

客基法讓客家和地球同在!

客家界原本預期短時間內不易通過的客家基本法,在朝野立委因應美國牛肉進口事件而完成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後,無異議三讀通過;而且原本草案沒被列入條文的「客家日」也在關心客家事務的立委支持下,而納入第14條條文,這顯示出立法院所代表的多數民意是支持客家語言、客家文化、客家產業朝向永續方向良性發展,而當吾們閱讀客家基本法全部15條之條文後,會發現此法也融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重要精神。因此,客家公部門、私部門,必須通力合作加速執行客家基本法,方能回應立法院所代表的絕大多數民意,並將台灣450萬客家鄉親的殷殷期盼付諸實現。

客家基本法為客家事務的根本大法,法案內容多為綱要性規定,若要讓法案發揮實質效果,還需要另外訂定有關的法律、職權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計畫,以及對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的行政指導或簽訂行政契約,在這些配套完備之後,客家基本法的效果才會逐漸出現;但因為政府機關法制作業要求十分嚴謹,必須完成徵詢專家預擬草案、召開公聽會(說明會)、預為公告法案草案內容、處理民眾對法案意見…等程序,所耗時間甚多,所以必須和時間賽跑。因為隨著熟悉客家語言和客家文化的長者年紀日漸老邁,體力不如年輕之時,則每慢一天,客家語言和客家文化就多一分被同化而遭滅絕的風險。

至於客家基本法立法後,還有哪些配套法令或行政計畫呢?客家基本法第3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為實現此條文,可以訂定「行政院召開客家事務跨部會首長會議執行要點」,明定開會時機、幕僚機關、會議結論執行情形之追蹤考核與獎懲等。同法第4條規定:「政府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為實現此條文,可以訂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召開全國客家會議執行要點」,明定開會時機、受邀對象、幕僚作業單位、會議結論執行情形之追蹤考核與獎懲等。同法第5條規定:「政府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劃,應考量客家族群之權益與發展。」為實現此條文,可擬定「客家語言、文化、產業有無受害之虞環境影響評估執行要點」,明定選區劃分政策、本土語言教學政策(選修政策導致學童優先選閩南語)、客語師資政策(教育大學能否設置客語教學師資系?或客語教學技術研究所?具有大學學歷的客語支援教師能否選讀教育大學教育學程以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成為在校教客語的正式合格教師?)、水利政策(如:興建美濃水庫淹沒一些客家村庄,是否為開發水資源唯一的選擇?)、環保政策(如:類似RCA、高銀化工等高污染工廠能否適合在客家庄農地興建?)、行政區調整(如:高雄縣市合併後,美濃鎮和周邊客家庄能否單獨設立客家行政區。台中縣市合併後,東勢、石岡、新社3客家鄉能否合併為新東石區。)、都市計劃、區域計劃...等政策或國土區域規劃有可能威脅客家語言、文化、產業生存時,應實施「客家語言、文化、產業有無受害之虞環境影響評估」。

同法第六條規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於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應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前項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並得予獎勵。」為因應5都行政區調整,可訂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劃分原則」,明訂以傳統客家庄為劃分原則,以免美濃、東勢、新社、石崗等客家鄉鎮因為縣市合併而使客家人口低於三分之一。此外,可協調文建會根據文化創意產業法發行「文化體驗券」時,必須含有固定比率的「客家文化體驗券」,使客家文化表演藝術能在客家文化發展區內生根。而根據文化創意產業法補助文化產品優惠價格時,也必須含有固定比率的客家文化優惠產品(簡言之,倘客家CD一片350元,則政府補助250元,任何民眾購買一片只需100元)。當然也可研究設置「客家文化顧問師」制度,規定各級客委會之政府採購標案,涉及客家文化專業者,廠商投標前必須經過合格「客家文化顧問師」審查計畫書,確認專業內容正確、無誤後由「客家文化顧問師」簽章負責,再行投標,以確保客家事物政府採購的品質。而最重要的是加速訂定「通過客語認證獎勵要點」,明訂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任職之軍公教人員、服務於受政府資助的財團法人員工、各級學校學生,凡通過客語認證者,不分族群,皆應獲得獎勵,

同法第七條規定:「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客家公務之需求。」所以除了設置國家考試客家事務科外,也可設置客家廣播電視傳播科、客家園區營運科。另外國家考試及格者必須接受基礎訓練和實務訓練,此二訓練都是高普考的程序,所以公辦高普特考基礎訓練和實務訓練,必須包含為民服務的客語訓練課程。

同法第八條規定:「政府應辦理客語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客語資料庫,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所以可訂定「客家語言資料庫建置要點」,明定長者可將即將失傳之客語詞彙、諺語、師父話、謎語、傳說、故事、劇本、山歌歌詞、私有歷史檔案,以錄音、錄影、原本等方式,提供給客委會建檔,提供人並可獲得合理獎金。

同法第九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所以可訂定「機關學校客語翻譯與播音服務人員設置要點」,明訂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機關、學校、車站、公營事業、防災防疫機關、受政府資助的財團法人,應設置有給職的客語翻譯員、客語播音員。此人員可由通過客語中高級認證,且接受客語翻譯訓練持有證書者擔任,所需經費得由客委會編列預算補助,或由各機關、學校、團體自行編列預算。客語翻譯員除了擔任客語翻譯工作外,亦可從旁協助服務單位執行為民服務工作,並可協助客委會就近發放客家活動文宣,或指導社區民眾研習客語。

同法第十條規定:「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客語,發展客語生活化之學習環境。」所以可訂定客語生活學校、客語生活家庭、客語生活社區獎勵要點。

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研究,鼓勵大學院校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所以可制定跨領域專業研究客家文化(如:食品研究所研究客家美食、土木研究所研究客家伙房、服裝研究所研究客家服飾、體育研究所研究客家武術….等)之獎勵要點。

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之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所以可協調新聞局修改公共電視法,將客家電視台、全國性客家廣播電台納入公廣集團,享有平等之預算與頻道。

同法第十三條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全球客家族群連結,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所以可定期舉辦全球客家文化會議、全球客家山歌奧林匹克大賽、全球客家運動會、全球客家創意挑擔競賽、全球客家客語朗讀比賽…等。

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臺灣多元文化之貢獻。」所以可制定「全國客家日推薦與選拔執行要點」,選出對客家有正面意義而且容易牢記,且能傳承客家語言文化之日為客家日。

客家基本法完成立法固然可喜,但加速完成各項配套法令更加重要,客家電視台99年1月16日電視新聞即以「馬治國週記客語復甦刻不容緩」為標題指出:「總統馬英九:這個法律通過,固然是我當初競選總統時候的政見,但是光靠法律確實不夠,必須要有政策,光有政策也不夠,還要有行政措施去把它落實。」足見此乃當前迫切的客家事務工作,客家界應鼎力相挺,做客委會堅強的後盾,加速法制作業完備,使客家語言、文化、產業和地球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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